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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师范大学新联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作者:土建团委
发布时间:2017-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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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国家各项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落到实处,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河南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教学〔2007531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生是指根据我校学籍管理规定,取得正式学籍的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中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学院书记为组长、学院团委书记、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以年级中的专业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八条  班级成立由班长任组长,学生干部代表、党员代表、普通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小组,负责班级认定工作,对班级内学生的困难情况进行评议、认定、分档排队等。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置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别困难3档。

(一)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虽能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但学生生活消费水平较低生活困难的,为一般困难档。

(二)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在扣除基本生活费用后,不能完全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的,为困难档。

(三)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在扣除基本生活费用后,完全无力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的,为特殊困难档。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院认定工作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班级认定工作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认定程序为:

    (一)宣传准备。校、院两级分别在校、院两个层次上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基本知识的宣传,组织拟申请认定的学生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所在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二)认定申请。每学年开学时,以学院为单位启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拟申请认定的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上缴辅导员。

    (三)学院分级认定。班级认定工作小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情况,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四)学院审核。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五)公示及异议处理。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资助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六)审批。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电子数据,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和学院要分别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信息记载应全面、真实、准确。当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并对资助措施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二条  学校和学院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工处负责解释。